建议贵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木某梅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建议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陈琦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木某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木某梅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木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羁押期限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现该案正处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我们受木某梅的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木某梅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的二审程序中担任木某梅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继续羁押木某梅将导致羁押期限超过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
2016年8月26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木某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木某梅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由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9月2日提出抗诉,木某梅也提出上诉,该案现已进入二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二审程序的审限一般为两个月,但是贵院在二审抗诉程序中有不计算进审限的阅卷时间一个月,由此看来即使不存在依法延长二审审限的情况下,该案很有可能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并不能审理结束。由于木某梅一审刑期至2017年1月20日止,二审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对木某梅的羁押期限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木某梅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的规定,特此向贵院提出对木某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对木某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建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陈琦律师
2016年11月16日
附:
1.(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175号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穗荔检诉刑抗[2016]1号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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