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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猝死认定为工伤 公司否认有劳动关系

2015-03-17    作者:石锦双律师
导读:环卫工猝死认定为工伤环卫工人工作中猝死,妻子四处奔波为其申请工伤,人社局也已做出工伤认定,为何又出变数,丈夫所属公司却提起诉讼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女士称丈夫张利是一名环卫车司机,在今年6月10日,在夏园村内垃圾...

环卫工猝死认定为工伤

环卫工人工作中猝死,妻子四处奔波为其申请工伤,人社局也已做出工伤认定,为何又出变数,丈夫所属公司却提起诉讼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女士称丈夫张利是一名环卫车司机,在今年6月10日,在夏园村内垃圾点装运垃圾时突然中暑倒地,之后送医抢救无效离世。李女士为给丈夫申请工伤四处奔走,今年9月1日黄埔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丈夫所属公司却否认张利是自己员工,一分补偿未给。

今年6月10日下午,张利按照公司安排,开车装运垃圾到不远处的压缩站。在夏园村卫生站对面的垃圾点因天气酷热,丈夫突然中暑倒地。据医院诊断,张利是猝死。经过多次奔走,9月1日,李女士终于拿到黄埔区人社局下达的一纸工伤认定书。至于工伤赔偿的事情,公司却一直不理会。无奈,9月15日,李女士向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请求嘉仁芝公司根据国家工伤死亡规定,赔偿65.84万元。

今年10月22日,嘉仁芝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黄埔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张利与黄埔区穗东街社区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1月1日穗东街社区服务中心将夏园卫生保洁业务承包给嘉仁芝公司,并将张利指派到公司协助工作。

公司否认有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作为用工企业,对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即便是劳务派遣,环卫司机在上班时间发生意外也应认定为工伤,原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该对其安全负责,发生事故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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