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生活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那么,法律真的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呢?
案例介绍:
2010年4月,吴男、林女夫妻两人开办了某电动自行车配件厂,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提供车架等配件,由吴男具体负责经营,林女分管日常管理。刚开始的两三年间,与电动自行车厂的供货业务往来正常,后来由于该厂的配件质量不过关,加上市场竞争的关系,生产的配件大量积压,至2012年年底已赊欠与该厂建立“上水道”业务关系的供货商洪某、季某货款共173000元。2013年4月,在多次因催讨索要未成后,洪某和季某分别将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法人代表吴男诉至人民法院。去年7月,因业务往来关系明确,法院分别判决吴男全额给付季某、洪某货款。
吴男、林女夫妻俩虽然知道欠款是真,法院判决也没错,但想到这几年自己并没有赚到多少钱,如果履行法院判决,自己几乎倾家荡产。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于2013年8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生活日用品归吴男外,包括电动自行车配件厂等其余财产全部归林女所有,并于8月18日更换了该厂的法人代表,17万多元的债务由吴男偿还。8月30日,法院向吴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院判决。此时,法院才发现吴男已与妻子离婚,并将所有财产转移到林女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9月20日,季某、洪某一起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吴男和林女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林女为被执行人。10月中旬,林女得知法院将自己列为被执行人,也要让其承担债务后,马上到工商部门将该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注销,将该厂的机器、产品变卖。去年12月6日,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吴男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2014年1月份的一次执行中,吴男和林女都不肯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被法院分别予以15日和7日的司法拘留。
3月上旬,吴男和林女分别收到了再次执行通知书,要求于3月底前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共同债务,夫妻都有清偿义务。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来逃债,“假离婚真逃债”就是一种惯常使用的方法。大多表现为:夫妻双方一般通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时要求夫妻偿还债务,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而不履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以离婚为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待还债风波过去后,夫妻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
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但也应注意,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此时,就应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属规避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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