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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2015-03-18    作者:张灿辉律师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呢?夫妻债务纠纷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案例介绍:黄男与廖女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2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一起同居生活。而外人也不知两人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呢?夫妻债务纠纷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案例介绍:

黄男与廖女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2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一起同居生活。而外人也不知两人已离婚。2005年1月8日,黄男与廖女在做棉纺生意,因缺乏资金,要求王某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贷款20万元,该信用社经审查,认为黄男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当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转借给黄男。黄男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5年12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借条上未约定利率。黄男与廖女借款后,依约从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某偿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11日。2006年1月15日黄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执行死刑。黄男被执行死刑后,王某要求廖女偿还借款,廖女以与黄男已办理离婚手续拒绝偿还借款。后王某起诉要求廖女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王某与黄男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黄男被执行死刑后,王某要求与黄男共同生活的廖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廖女辩称借款20万元是黄男与廖女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黄男个人债务,与廖女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廖女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黄男与廖女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而黄男与廖女之间构成同居关系。而廖女也知道借款的事实,并且借款也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合理。

  • 张灿辉律师十多年的办案心得: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不是每个人都已经组建家庭,但是,每个人都来自家庭。 一个人最终都要回归家庭。 修身、齐家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祝您身心和谐、家庭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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