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如长期侍奉老人,帮助料理生活起居,看病护理等,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和第一顺序继承人同等的地位与资格。这主要是因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而丧偶儿媳、女婿在法律上不具有这种义务。因此,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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