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经济性裁员,除单位应该具备法律规定相应情况外,经济性裁员的法律程序比《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程序严苛。
第一、劳动者人数要求,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第二、程序要求①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③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修改方案。④确定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⑤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
第三、单位在裁减人员时还有一个限制,要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单位如果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我用十五期的内容,分别讲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用人单位有所帮助,需要帮助单位的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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