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自办仓储公司
海关暂扣旅客超重物品,借执法之名收取仓储费,是否超出海关的职权范围,旅客又该如何应对执法者的强硬措施?
近日,罗湖海关被反映在检查入境旅客携带的物品时,以超过限重为由,在没有出具任何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暂扣”并交给仓储公司保管,而这个仓储公司又是深圳海关自办的企业。海关的行为被质疑有借行政执法之名违规收取仓储费的嫌疑。
海关检查旅客物品后,把东西留下来,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而是给一张企业的仓储单。罗湖海关副关长胡君说,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按照旅客过关频率,海关部门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分类监管验放。
按照现行规定,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的物品,对携带的超量(或非必需)的物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旅客可以选择办理征税放行手续,也可以选择办理退运手续。如果选择办理退运手续,就应当在海关监管下退运出境,或者委托设在口岸的仓库代为保管。待下次出境时,办理领取手续,携带出境。
但深圳海关方面表示,他们10月21号从该部门得到的公文中,却肯定了润海公司收取仓储费的行为。作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深圳罗湖海关如此处理旅客物品有没有法律依据?
暂扣旅客超重物品收取仓储费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一)不属自用的;(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五)未按章缴税的;(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海关法规定,属于海关不予放行的情形,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而罗湖海关在检查入境旅客携带的物品时,在没有出具任何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要求存入指定仓库并收取费用。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调查整改。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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