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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黎平杀人案:信息公开“难”在哪里?

2015-04-15    作者:宋晓江律师
导读:“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不论是查办案件还是披露信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赵黎平案的相关信息须由法定主体、按法定范围和程序发布。3月22日0时2分,距...

“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不论是查办案件还是披露信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赵黎平案的相关信息须由法定主体、按法定范围和程序发布。

3月22日0时2分,距赵黎平涉嫌杀人案发后26小时,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已退休)3月20日在赤峰市境内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截至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官方尚未发布其他说明。

作为建国后首例省部级官员亲手杀人案,民间对赵黎平为何动手杀人、枪从何来等疑团浮想联翩。如同去年的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失联”事件一样,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政府未及时披露杀人案的详细经过,人为制造了悬疑,吸引了眼球。

毋庸置疑,谣言止于公开,互信缘于透明。问题在于,在本案侦办进程中,究竟谁有权、以何种程序向社会公开具体案情?“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不论是查办案件还是披露信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赵黎平案的相关信息须由法定主体、按法定范围和程序发布。

首先,媒体指责的“当地政府”是否属于信息发布的主体?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待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而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显然,当地政府无权制作或获取赵黎平故意杀人的相关信息,因而不是信息发布主体。

那么,能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负责侦办本案的公安机关公开案情?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公安机关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能,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收集的信息属于刑事司法信息。且不说侦查初期获取的证据一时之间难以判断哪些更接近案件真实,因而无法向社会提供权威信息;更为关键的是,重要侦控对象的查控、堵截措施、材料,正在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方案、使用手段,侦察、预审及技术鉴定工作情况,正在侦察、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方案、重要案情和侦察、预审工作情况等信息,均属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绝密级、机密级或秘密级信息。可见,在侦查阶段,赵黎平为何杀人、如何杀人、公安机关以何种方式、收集了什么证据等具体案情不能公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规定,公安机关须向社会依法公开办案的程序、时限、主要进展和结果;回告立案、破案情况和命案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通过媒体、微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案件进展情况,并披露已经掌握的有确凿证据的部分犯罪事实。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保障民众知情权可以遏制传言发酵、促进公平公正;过度的信息公开可能侵害卷入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个人隐私,干扰案件侦查、危及司法公正。赵黎平案固有的高官、情妇、反腐、杀人等标签足于占据舆论场核心,迅速聚集人气,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如何在各种喧哗的声音中,平衡各种权利冲突,深化信息公开、及时回应民众司法诉求的同时,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是信息化潮流中亟需研讨的话题。

  • 宋晓江律师办案心得:犯案后,当事人亲属总是找熟人、托关系,费时费力费钱,贻误战机。最终,当事人及亲属会深刻体会到:律师越早介入,当事人的权益越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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