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条款,它是确定公司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司经营活动如果超出了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就构成越权。
对于公司越权行为,传统公司法以公司不具有行为能力,一律认定为无效,但严格越权规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尤其是不利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现代公司法都逐渐摒弃了传统公司越权规则,公司的越权经营行为并不必然无效。
第三:对公司的越权经营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无效,应当区别对待。所谓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对于第三人而言,如果其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公司就不能以越权而主张合同无效,以此来逃避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相对于与第三人民事法律关系而言,从公司内部关系上与公司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之间行政法律关系而言,越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因此而被豁免。
第四:从内部关系而言,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范围而从事经营活动,其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他们就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根据公司章程制度而给予其他处罚。
第五: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公司越权经营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包括两类行为:一是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某些需要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许可的,未经行政许可,公司从事该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二是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而从事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六:《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当然无效,除非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因此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为了防范此种风险公司法务官建议:
(1).合同标的物属于特许经营等的,应当检查对方当事人的资质,无法出具相应资质证明的不要与其签约。
(2).合同标的物超出自身一般经营范围的需谨慎签约,虽然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但是也会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签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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