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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劳动合同,便寻找新东家

2015-04-27    作者:律师
导读:鲍小菲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由于感到公司对自己并非信任,同事也对自己存在排挤,鲍小菲一直心情压抑。2014年春节期间,听到亲朋好友中有许多人在谈“跳槽”经,鲍小菲立刻也决定选择“跳槽”。出于稳妥起见,她采取“骑...

鲍小菲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由于感到公司对自己并非信任,同事也对自己存在排挤,鲍小菲一直心情压抑。2014年春节期间,听到亲朋好友中有许多人在谈“跳槽”经,鲍小菲立刻也决定选择“跳槽”。出于稳妥起见,她采取“骑驴找马”办法:悄悄找好单位,再跟公司摊牌。很快,鲍小菲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则以其非法离职,导致其所负责的生产线被迫停工三天为由,要其和企业赔偿27000元损失。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请求。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正因为鲍小菲未与公司解除合同便被企业招录,且导致了公司损失,决定了企业与鲍小菲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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