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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共同行为人之间如何评价刑事责任的问题

2015-04-27    作者:曹春风律师
导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分别就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以及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在概念上的界定以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分别就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以及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在概念上的界定以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案件存在明确划分原则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量刑原则对行为人在量刑上一般是好处理的,而往往比较难处理的是案件中主、从犯或者作用大小一时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司法机关尤其是作为辩护人的我们感觉头疼的,因为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如果作用大小如果没有明确区分开来,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罪刑失衡,而使得我们的辩护是无效,特别提醒的是在当下毒品犯罪形势极其严峻,国家治理采取“乱世用重典”的前提下,在重大毒品犯罪的案件中如何发挥好律师的作用,切实把握好案件事实的细节和分寸,则尤为重要。

 我认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即便不能划分出共同犯罪行为人有主、从犯之别,但是,从行为人性格的个性差异、行为人主观控制他人的欲望大小,结合在具体案件中犯意的提出、犯罪行为的策划、共犯的召集、毒资的筹措、案件中具体行为的实施、案发前与上、下线接触商谈购进或卖出的价格、毒品品质等事项、对运输路线、车辆、人员的设计和布置、对马仔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其他共同行为人的控制程度等具体情节来判断在共同正犯中各行为人的作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连会议纪要》所释放出的信息是,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其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作为主犯的各个行为人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实际发挥法益侵害作用的差别,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更重,极端的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如,其中如果行为人中有再犯、累犯、多次犯罪、教唆、指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情况。

 作为辩护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到底如何来找辩点,其实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是极度困难的,但是,如果能从细节出发,多维度思考,也许会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辩护效果。

  • 曹春风律师办案心得——为生命保护锲而不舍,为自由辩护勇往直前: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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