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众筹,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主任刘张君表示,众筹对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应肯定其积极作用,国家支持并鼓励创新。但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
目前,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无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但众筹具有向大众筹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法律规定约束。”由于众筹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权类众筹,类似P2P的众筹,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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