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不提出批评是律师的失职。(张思之语)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当下中国,没有谁是安全的。报应不爽:当下你限制别人请律师,或许有一天你会面临无法见律师的无助与痛苦。规律在于,有权时任性鄙视律师,落难时才发现其实律师给你的帮助是最实在的。
——题记
一、公安: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准请律师!
一起在武汉被退回的案子,在湖北某地居然办成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并以此为由不批准请律师。则所谓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两个儿子,包括正在上大学的案子,也被诱至当地关押将近一年,而其罪行不过为父亲请律师的钱可能是“赃款”?!
“国家秘密”——好神秘、好可怕的领域,特别是《潜伏》风行之后。如何认定国家秘密,规定应该明确。显然不符合所谓国家秘密的案件也被冠以国家秘密之名而当事人毫无救济之途径,显然是一种悲哀。为此,我代理了相关当事人起诉国家保密局案件(其结果,当然是法院不敢受理)。为此,我先全国人大进言,《国家保密法》修改,理应赋予相对人法定的救济权利,理应纳入行政复议与诉讼之范畴。
二、检察:嫌疑人已经写了条子说不请律师!
某起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案件,家属委托我担任嫌疑人的律师。申请会见时,检察机关却拿出一张所谓嫌疑人自书的字条:侦查阶段本人不聘请律师。依其理论,家属聘请律师得经嫌疑人授权!
1、家属聘请律师系独立权利,根本无须他人授权。
2、所谓不聘请律师之语,正说明嫌疑人迫切需要法律帮助。
3、所谓不聘请律师之语,在律师会见之前,又怎么知道不聘请律师是不是嫌疑也人始终如一的意思表示呢?!
交涉到后来,检察官居然说这不是法律问题,这是某某督办的案件。——话说到这个份上,做律师还能怎样呢?不过,即使明知其不可为,该做的事情也还是要做的。如果侦查机关把人抓来都来这么一招,律师确实可以不必存在了。
三、法院:委托人本来不来,我怎么知道你们是不是他请的律师!
当事人借入高利率贷款斥资一点五亿购入某公司股权,放贷人却声称系其委托我的当事人替其购买股权。这样的确权纠纷,理应向省高级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放贷人却极其“智慧”地在当地基层法院以所谓侵占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当地法院居然立案受理?!——乖乖,只要声称、只要举出几个证据说某物是我的,你不还给我就构成侵占,那还有法院确权纠纷存在的必要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安、检察插手经济纠纷事例较多,经长期治理,这种行为已得到有效遏止。以侵占刑事立案替代股份确权纠纷,这样以刑事司法权介入经济纠纷,倒真不失为一种创举了。
到法院和承办法院沟通,法官居然说:嫌疑人不来,我怎么知道你们是不是他委托的律师呀?!——乖乖,审查律师委托是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啥时成了法院的职责了。出了问题自然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责任。如果都必须委托者本人到公、检、法,那还有什么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可言?!如果只是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和委托不信任,那不是一种歧视又会是什么。这种歧视,说到底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及作为其代言人的律师的蔑视罢了。“情民为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的新“三民主义”,不应该仅仅是官员口中的咒语,更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
四、“依法”失踪、无法会见
当下反腐浪潮中,因涉及重大贪腐案件,嫌疑人被“依法”匿名关押、长期无法会见事件屡屡发生。
反腐败是中国一切健康变数的起点,笔者坚决拥挤并大力支持。问题在于: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反腐败很容易沦为“守着粪堆打苍蝇”;不遵守法律的反腐败容易沦为反法制的运动;不受法律规制的反腐败则完全有可能衍生出新的、甚至更大的腐败!
【按:作为从法官转行的律师,我越来越搞不懂我们的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越来越无法得到法律人应有的理性预期。我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律师离公检法越远,越能保持体面和尊严;离公检法越近,受伤害甚至侮辱的概率越高。为此,近年来我近可能不做诉讼,要做也尽量选那些社会影响大、办案人员素质高或者承办人不得不表面上尊重律师的案件,或者只去那些有人打过招呼请办案人员打我也不要打脸的地方去办案。但有些案子,还是不得不敬佩承办人员的“智慧”。近来有几回修养不好地、表情严肃地对他们工作中的问题直接提出批评意见——如思之先生所言,对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不提出批评是律师的失职。若有不当,敬请原谅。】
郑景田律师律师办案心得: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在纠纷产生前进行预防肯定比出现纠纷后再耗费精力去解决更经济。对于已经产生的纠纷,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可能的去终结,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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