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如火如荼的发展,房屋交易量迅速攀升,很多业者也存在着不理性的消费,在自身不存在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时,却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有的消费者认为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说,消费者要依法维权,选择正确的诉讼途径,最终才能胜诉,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无法履行,消费者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才能获得胜诉。可以参考一下北京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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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北京房产专家律师,CCTV《华人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特邀嘉宾,具有15年以上执业经历,立足服务于大众、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