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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作为法律用语,是随着民间借贷出现规模性、集体性的本息无法收回,集资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的名词。在这个物欲横流,浮躁喧嚣的社会里,“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随处可见,这也归因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数不清有多少人曾在这个怪圈里一夜之间秒变土豪又或是一贫如洗。无论你是集资者还是集资者的员工,亦或只是集资代售,在这场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变身游戏中,你也许永远是个loser!
一、LoserorWinner?
集资老板:常在河边走,哪有不失鞋
没有人会在吆喝着出卖“理财产品”时,承认自己是“非法集资”。许多集资人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筹集资金,也会疑惑自己做的,算不算非法集资。毕竟谁也不愿意挣钱挣到监狱里去。而如果律师告诉他们,此种“集资”涉嫌非法,老板们又总会存侥幸心理,觉得这种风险不太会落到自己的头上。尤其是,当集资项目并非虚构,而是真实存在时,集资者更加觉得自己的集资没有骗人,怎么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集资是一块诱人的奶酪,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老板们走在潮湿的海滩上,却相信自己不是湿脚的那一个。因此,虽然无数人落海的例子不断上演,只要利益犹在,永远不缺乏投身其中的人群。
集资员工:利益常常沦为犯罪的障眼法
对集资产品的销售员工来讲,将公司产品销售出去,获得提成,是自己的工作,也认为是自己通过劳动获得的正当收入,他们并不会把自己的行为和违法联系起来。为了获得好的业绩,又让自己的亲友能够得到收益,很多人都会向自己的亲友推荐。正是这种“善意”下的集资,使得集资的“非法”面目变得愈发模糊。很多参与集资产品销售的员工,认为自己的行为与非法集资没有关联,他们并不懂得,就是这样的“正当善意”为自己发展了一个又一个的下线,使自己深深地卷入到非法集资的黑洞里,难以自拔。
集资代售:别惊讶!正规金融机构里也卖“假货”。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不是新鲜事物。但通过银行买到的产品,却不一定是银行的,这是怎么回事?2012年,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员工向客户推荐购买北京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中鼎”系列理财产品,许诺的高收益到期无法兑付,同时导致一亿多资金无法追回。此案中,该支行的行长自己投入百余万购买了此款产品,而且介绍了自己的亲友购买,华夏银行工作员工濮婷婷,也是本产品的销售人,也向家人推荐了此款产品,其亲友亦投入百万余元。可以说,正是这种公开的“飞单”行为,刺激了该产品的销售。
在业界,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凭借银行的平台,对外私售各类非本行的产品,从中收取各类提成、手续费的行为,被称为“飞单”。华夏门案件成为银行业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并爆发的首个完整个案。
银行客户经理、理财经理手里的客户资源,往往是具有购买实力的储户。看重这一点,利用客户对银行信用的信任,理财经理平日里与客户建立起来的信赖关系,集资者以宣传代销其产品的高佣金、高回报,引诱银行员工“私售”其产品,“揽私活”、“捞外快”。
出于对非法集资法律认识的匮乏,同时在经济利益的趋动下,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向客户推荐此类产品,产品介绍和签单又往往在银行内部完成,这一切,都容易被客户误解为自己购买的产品,是银行自己的产品,或者银行对此产品提供保证。
银行员工从每单销售里获得几千到几万、几十万不等的收益返利,更促成了对销售的积极行为。哪种产品返利的点高,就推销哪种产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需考虑,也考虑不着。除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代卖第三方产品或推荐第三方理财的情况也很常见,在“飞单”频出的情况下,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也正在逐步加强对“飞单”行为的控制和监管。
正是在这有心和无心之间,非法集资如同雪球一般越滚越大,最终出现无法填补的资金黑洞。
二、不会区分,活该变loser!
从民间借贷到非法集资,到底区别的界线在哪里?这其间涉及法律上民事和刑事的交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普遍认为,非法集资是民间借贷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非法集资是无数单个民间借贷行为的集合。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如果有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则可以转化为集资诈骗犯罪。
警惕!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几点错误认识:
集资只要不出事,就不是犯罪?
由于很多非法集资案件,是在集资款项不能正常归还时爆发出来的。于是,有人认为,只要集资利息能正常支付,到期本金能还上,就不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其实,集资资金能不能正常付息,是否到期归还,与集资的非法性并不冲突。只要满足:(1)集资行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2)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还本付息;(3)筹集资金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就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集资的钱都投入到了真实的项目中,没能还款是投资风险,不是非法集资犯罪?
融资的项目是否真实,不影响非法集资的行为定性。非法集资打击的是集资行为的非法性,没有获得法定的筹集资金的权利,而参与集资活动,本身就是非法的。集资项目真实与否,不影响非法集资犯罪的定性,如果集资项目虚假,则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因为集资获得的管理费和业务提成,是劳动所得,属于合法收入?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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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迅速、准确把握案情的关键,成功办理过各种形式案件(包括为被告人辩护和为被害人代理),深得当事人好评。冯丽君律师与其团队一定会与你携手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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