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冯丽君律师 > 传说中的“禁片”在刑法中如何评价

传说中的“禁片”在刑法中如何评价

2015-05-08    作者:冯丽君律师
导读:最近网上流传一则所谓的禁片,讲述的是十大小吃的制作过程,让人听了伤心,看了反胃,那么这种情形在《刑法》中应该如何评价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

最近网上流传一则所谓的禁片,讲述的是十大小吃的制作过程,让人听了伤心,看了反胃,那么这种情形在《刑法》中应该如何评价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备注:刑法的141条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其法定刑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表达方式在刑法专业中称之为“引证”,一般用于罪状,有时也用于法定刑,就是引用本法当中其他法条的相关规定对本罪进行界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简介

视频中提及的福尔马林(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硼砂、吊白块、苏丹红等物质,都是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如果鉴定属于该物质,非法添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烤面筋:加入吊白块,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烤鱿鱼:加入福尔马林(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臭豆腐:大便、腐肉、臭水虽然不是名表中明确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但这些东西也挺毒的,但敌敌畏和硫酸亚铁是禁止添加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凉粉:硼砂是禁止添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烤地瓜:虽然在制作过程中,产生气体对食品造成污染,名表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烘烤出来的是剧毒气体,还是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情形要看鉴定结果。

驴肉火烧:加了苏丹红的话,这是名表明令禁止添加的,一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简介

对于没有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如果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一样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麻辣烫:加入止泻药,还有很多不明的化学原料,要确定具体成分,根据鉴定结果,看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烤肠:要看具体情形,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煮玉米:甜蜜素等是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如果过量添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米线:加入的一滴香主要成分是乙基麦芽酚、丙二醇、食用香料,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表中没有找到,但相信加多了一定会对人体有害。

但如果米线加了罂粟籽,应当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表中有列罂粟壳,虽然没有写明罂粟籽,但小编觉得应参照适用。

以上行为如果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话,构成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果销售金额达到追诉标准,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

所有办理过案件的人都知道,对这样的罪名侦查的难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食物是有毒、有害,大部分都会说:“我不知道”。于是我们会经常问一个问题,“你自己会吃自己做的东西吗”,回答一般都是“不会吃”,那你还说自己不知道这是有毒有害食品?

天理良心,现在做面条的不吃面条,烤鱿鱼的不吃鱿鱼,明明是麻辣鲜香,却不敢吃,但做面条的总要吃鱿鱼吧,烤鱿鱼的总要吃面条吧,如果人人都没有良心,受伤害的还是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女。

如果你见到一个大妈拖着沉重的箱子,而没有帮忙,那下次你的母亲在火车上费劲全力也无法将行李拖上行李架的时候,旁人也只会围观。

如果你见到一个小孩子摔倒了,而没有将他扶起来,那下次你的儿女走失,在街边嚎啕大哭的时候,旁人也只会围观。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这绝不只是一句口号!

  • 冯丽君律师办案心得:结局并非早已注定,如果您或家人、朋友已身陷囹圄,千万别放弃,只要有希望,我们都会辩护到底,坚守到最后。生命不能重来,自由不可替代,我们与您共同面对。

    关注微信“冯丽君律师”(微信号fenglijun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冯丽君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冯丽君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冯丽君律师,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