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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店买到假货咋办?

2015-03-18    作者:田禾律师
导读:“微店”作为网络营销的一种,从2013年9月份上线后,百度指数收录了“微店”的关键词,其指数不断上升,仅3个月后的2013年12月,便突破万点。“微店”的本意是:开网店无需库存,无需发货,不用处理物流,只需通过社交...

“微店”作为网络营销的一种,从2013年9月份上线后,百度指数收录了“微店”的关键词,其指数不断上升,仅3个月后的2013年12月,便突破万点。“微店”的本意是:开网店无需库存,无需发货,不用处理物流,只需通过社交圈进行推广,即可从网络销售中获得佣金收入。其是一种高效的网络分销模式,由供应商负责发货,微店主负责推广。这里的微,不是移动互联网的概念,“微”是轻松的意思,对供应商来说,节约了推广成本,对微店主来说,提供了零成本创业平台。

“微店”商品交易有传播广、信息量大等特点,而且销售者在微信交易的营销投入成本比传统营销模式要低很多。微信又是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可以在瞬间传递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操作方便,辐射面广,而且近几年网络营销方式发展渐渐成熟,消费者对网络营销也从刚开始的怀疑与不接受逐渐变成了信赖与喜爱,由此就促使了微信交易的产生。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购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多数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并非“第三方交易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指的是搭建一个购物平台,专门用于交易。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与“微店”进行交易应当防范的风险及维权之道。

风险提示:

一、出售方身份不明,有纠纷时往往无法核实交易方的真实资料;

二、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没有第三方为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进行中间的协调、监督;

三、由于出售方不是规范销售者,对于交易产品的售后服务没有保障。

维权攻略:

一、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

三、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尤为注意的是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

做到以上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 田禾律师办案心得:不论何种案件,都要在专业的基础上,以敬业的心态,去赢得当事人与法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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