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能诉至法院吗?
【案情简介】王某(男)与郑某(女)同居了一年左右,现在郑某发现与王某根本不适合,想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但王某死活不同意,郑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判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处理
【案情简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1月相识,同年12月开始同居,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在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了琐事吵闹,双方为此从1998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但主张原告应共同偿还同居期间的债务6000元。(案号:(2013)常鼎民初字第807号)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同居关系;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修建的房屋一幢,属双方的共有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平等进行分割;被告所负债务6000元系原、被告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三、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纠纷处理
【案情简介】原告汪某恩与被告何某芳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关系一起生活。去年正月里被告去娘家后私自外出打工一年,至年底才回了原告家。今年被告又外出打工,不管原告的冷暖忙闲。现俩人无法一起生活,因未领取结婚证书,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要求返还彩礼等花费28000元。(案号:(2012)潭民一初字第233号)
【法院判决】原被告属未婚同居关系,其同居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原告返还彩礼之请求,虽然婚姻关系不合法,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彩礼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困难,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只能比照合法婚姻关系,酌情返还,故判决被告何某芳返还原告汪某恩彩礼款7500元。
【评析】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为:
1、对于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因为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应进行协商解决来处理此事。
2、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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