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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解读2-查封扣押期限大幅度延长

2015-03-18    作者:张炜林律师
导读: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大幅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对实际审判工作意义重大。特别是查封账户、银行存款,原规定期限半年,很多时候一审还没有审理完毕就面临续封的问题,更不用说有的案件还要经历二审,重审等程序。...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大幅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对实际审判工作意义重大。特别是查封账户、银行存款,原规定期限半年,很多时候一审还没有审理完毕就面临续封的问题,更不用说有的案件还要经历二审,重审等程序。

新规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有利于司法实践,节约司法资源,更具有操作性!

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过度?也就是说2015年2月4日之前的查封扣押到期后如何衔接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便民利民的原则。新司法解释前已经查封,到期后续行查封的案件应该按照新司法解释期限续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一、此前司法解释查封冻结期限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颇受诟病。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涉及异地执行的案件中,这一情况,更是让执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实上也是申请人的极大负担)。即便如此,亦有人认为这已经是最高院与其他部门的博弈中,努力争取到的最好结果了。

二、最新司法解释查封冻结期限的规定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 张炜林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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