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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二)

2015-05-18    作者:易轶律师
导读:婚前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2)指定传染病,如淋病;3)有关精神病,如间歇性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

婚前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2)指定传染病,如淋病;3)有关精神病,如间歇性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直至上述疾病痊愈,或者达到相关的要求;对患有学习上不宜生育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建议,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可以结婚。


  •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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