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被许昌市某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本案自侦查至一审宣判,历时一年零两个多月。本案中一共有七名被告人,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两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外两名因涉案毒品数量较少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河南省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海洛因)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是1000克,汤某某涉案毒品海洛因约为2800克,会有什么结果呢?
因为本案案情重大,人命关天。我们在接受汤某某的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汤某某,有二十余次,同时与办案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关于会见,可以说每次去看守所会见汤某某之前,我们心情都比较复杂,因为汤某某的情绪很不稳定,时好时坏,而且经常提一些无理的要求,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理解。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汤某某与其丈夫自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共贩卖海洛因四次,每次700克,共计约2800克。本案历经两次庭审,每次庭审中,控辩双方都进行了激烈交锋。因为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为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意组织第二次开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系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许昌市尚属首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线索,在会见过程中,汤某某谈到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但是苦于没有线索和证据,我们无法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直至开庭前都没有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汤某某突然向法院提出,其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审判长认为汤某某没有线索,即使提出了线索也不明确,不愿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奇迹往往出现在不经意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抓捕经过视频》(当初市局为了做宣传教育片而拍摄的)在播放过程中,汤某某突然发现对其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于是,审判长决定随后另择时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二次开庭过程中,七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的询问,同时我们结合汤某某入所体检登记表、伤口部位以及《抓捕经过视频》,指出公诉机关无法证明汤某某伤口的成因,无法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也觉得汤某某可能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是遗憾的是,不知道基于什么原因,一审判决书没有明确显示对汤某某遭受刑讯逼供后的供述予以排除,但是却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汤某某第三起犯罪事实,贩卖毒品700克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汤某某涉嫌贩卖的毒品由2800克减少至2098.7克。随后,汤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汤某某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委托我们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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