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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

2015-05-25    作者:朱红忠律师
导读: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1、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无效程序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

无效程序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A45)。

n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只能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所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公开出版物,否则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n 一件无效请求只允许一个请求人,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的,不予受理。

n 以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无效的,请求人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n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n 注意:

n 可以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n 对于已经被生效决定部分无效的专利权,只能针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n 对因未缴费等原因被终止或专利权人自声明之日起放弃的专利权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n 一事不再理

3、无效宣告的理由-法律依据(R62.2)

n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

n 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5)

n 专利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A25)

n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A20.1)

n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

n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

n 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n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A26.4)

n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A27.2)

n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

n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A33)

n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42.1)

n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

4、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n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提交的文件

n 无效宣告请求书

n 必要的证据

n 其他附件

n 提交文件的形式要求

n 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应一式两份(R62.1)

4、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n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n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具体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理由,其中应将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n 应当提交与无效宣告理由相对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并结合证据予以具体论述。

n 例如,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并提交有多篇对比文件的,应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具体对比方式。

n 对于少数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必须充分说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涉4、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n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n 主张技术方案或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最好也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n 提交外文证据的,应提交其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译文提交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n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R64)。请求人应充分利用该机会,对于提出请求时未具体陈述的理由,及时进行补充。

n 及的具体事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理由。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n 专利法第2条

n 其中的“新的技术方案”、“新设计”是对专利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三性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n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2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n 对于外观设计,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保护客体和能否适于工业应用。专利性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3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l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5)

n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n 不包括本身不违法,但被滥用而违法的。

n 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R10)。如:武器

n 不包括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

l 专利法第25条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n 既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n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属于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

n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就整体而言,不能将其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n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A9.2)。

n 当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时,应以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n 当对比文件申请在先公开在后时,对比文件构成抵触申请,应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n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A9.1)。

n 对于申请日不同的两件以上的专利,应以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n 对于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以上的专利,不能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23条第1款进行审查的,适用该法条。

n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两件以上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n 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两件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

n 新颖性和创造性(A22.2和A22.3)。

n 区别程度不同: 新颖性—是否相同的比较

                  创造性—差异大小的区别

n 比较对象不同: 新颖性—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创造性—现有技术

n 比较方式不同: 新颖性—单独对比

                  创造性—可以组合对比

n 实用性和公开不充分(A22.4和A26.3)。

n 实用性强调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在产业上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是一种理论上的可实施性。具有实用性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应具有再现性。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无关。

n 实用性的审查以整个申请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

n 实用性与发明创造的历程或是否已实施无关

n 充分公开中的“能否实现”取决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即不能实现是由于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所需要的技术内容导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n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

n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其他技术方案。

n 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应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优选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n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A33)。

n 专利法第33条是一个重要的无效理由,应充分利用,事半功倍。

n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通过查阅案件获取原专利申请文件。

n 发明一般可参考公开文本初步进行判断,必要时,通过查阅案件的方式获取原专利申请文件。

2、应当注意的问题:

n 无效宣告理由的法律依据所述的内容、法律适用性各有不同,但它们是有关联的,对某一具体事实来说可能会适用其中不止一个条款,请求人出于其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不同的考虑,也会就同样的事实以不同的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n 一项专利权存在多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范围的无效理由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权衡分析,选择其中最有说服力、请求无效成功可能性最大的理由,突出予以阐述,避免平均使用笔墨,缺乏重点。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1、基本要求

n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针对专利文件进行准确、具体的分析,具体指明其存在何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缺陷,并详细论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

n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提出请求无效的主张而没有针对性,或者罗列有关证据而没有具体分析说理。

n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晰。

2、有针对性评述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1)首先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无效理由)、该理由所涉及的权利要求,以及所依据的证据。

    例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例2:证据1-5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而丧失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针对每一项无效理由具体陈述。

n 首先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n 事实认定,包括:

n 专利中相关事实的认定;

n 证据中相关事实的认定;

2、有针对性评述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n 专利中相关事实的认定

n 明确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存在可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提出的缺陷,具体事实。

n 证据中相关事实的认定

n 具体分析所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上述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即说明证据如何证明所述事实。

n 客观陈述证据揭示的内容,必要时指出具体出处,如书证的页码、行、图、表等。

(3)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具体分析。得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3、应当注意的问题

n 如果认为专利存在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一般应首先提出此无效理由。

n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以及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等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具体指明案件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具体事实,只笼统提出哪一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上述条款是不够的。

n 有理有据,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合理地运用证据。对于所称的公知技术也应当举证证明或充分说理。

n 不需要提交证据支持的一般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律、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以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n 对于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某一事实的,还应具体分析不同证据之间如何彼此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成立。

n 对于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当通过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论述理由。

n 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除了论证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覆盖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当着重分析为什么其结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4、以新颖性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新颖性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2)明确该无效宣告理由涉及的权利要求

(3)明确所使用的证据(对比文件)

u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

u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的证据

u申请日之前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

u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

(4)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u直接使用对比文件中的用语,有相应图标的应引用图标。避免直接使用涉案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来描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u说明所引用内容的具体出处(包括在对比文件文字部分的记载位置以及所使用的附图标号,有中文译文直接指出所引用内容在译文中出现的位置)

u在描述方式上应当区分在对比文件中有直接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文字部分虽没有涉及但认为从图中能够得出的内容

u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同部分所公开的内容非明显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情形,应当说明认为各部分内容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理由

(5)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对比

a、技术方案

u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中用语相差较大时,应明确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u当存在区别,但认为区别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应说明理由

u权利要求中存在多个必须分开的并列技术方案时,应分别进行评述。

b、所属技术领域

c、解决的技术问题

d、技术效果

(6)结论性意见

5、以创造性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创造性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2)明确该无效宣告理由涉及的权利要求

(3)明确所使用的现有技术证据(对比文件)

u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

u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的证据

u申请日之前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

u明确评述方式

u有多篇对比文件的,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u明确单独使用还是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或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

(4)最接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u直接使用对比文件中的用语,有相应图标的应引用图标。避免直接使用涉案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来描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u说明所引用内容的具体出处(包括在对比文件文字部分的记载位置以及所使用的附图标号,有中文译文直接指出所引用内容在译文中出现的位置)

u在描述方式上应当区分在对比文件中有直接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文字部分虽没有涉及但认为从图中能够得出的内容

(5)权利要求和最接近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对比

u找出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6、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理由(A26.4)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指出权利要求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技术特征

(2)描述说明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

(3)结合说明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普通技术常识具体分析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

(4)结论性意见

7、以权利要求不清楚为理由(A26.4)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具体指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技术特征

(2)具体分析为何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3)结论性意见

8、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指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

(2)结合说明书的整体内容,考虑说明书对发明效果的描述,进而明确本专利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

(3)具体分析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4)结论性意见

9、以不符合A26.3为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1)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针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说明书中哪里不清楚,分析为何导致无法实施

u只给出任务或设想,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u给出的是含糊不清的技术解决手段

u给出的手段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u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

(3)结论性意见

 

 

第二部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

n 答辩之前,认真阅读、理解无效宣告请求书,分析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n 法律依据?

n 每一项理由涉及的权利要求?

n 每一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n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否成立?

1、无效理由: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

2、核实请求人提供的支持其无效主张的所有证据是否属实;核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

3、若证据所证事实成立,对其与无效请求理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正确判断。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有针对性地反驳

1、意见陈述书

(1)填写表格

n 正确填写“复审、无效请求意见陈述书”表格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案件的编号”(见受理通知书)。

n 当针对本专利有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时,特别要注意区分该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哪个请求人的。

(2)意见陈述书正文

n 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楚,逻辑清晰。

n 意欲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意见陈述书应当对所有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予以回答。

n 意欲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的,意见陈述书应当着重对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予以回答,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书。

n 答辩意见包括的内容:

n 针对无效请求人的具体意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正确理解。

n 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包括证据认定的事实,也包括对专利相关技术内容的认定),如果请求人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错误,应明确指出,并提出专利权人认为正确的事实认定。

n 最后对该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该专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2、针对请求人证据的反驳

(1)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

(2)针对证据本身的反驳

n 真实性

n 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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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柏瑞律师事务所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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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8866269558,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前法官/前教师/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擅长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法律顾问/公司合同/民事商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