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在公司工作17年、担任经理的王某,被贬职到生产车间干体力活。年已56岁的王某不服告至当地劳动部门,随后却换来公司一纸解雇书。该公司有一项规定——员工只能在统一的休息时间内上厕所,上、下午各给10分钟,却美名曰给统一员工休息时间。
那么问题来了,该公司对王某的调岗是否合法?统一尿尿时间是否妥当?这20分钟休息时间是否属加班时间?
案件缘起
或因一次漏水经理贬成工人
1995年12月底,时年39岁的王某开始在龙门某公司上班,任管理部经理。
2010年1月13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告”,明确了全公司统一就餐时间和变更上班工作时间:原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全天为8小时;从2010年1月18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00~5:20,上班中途休息时间统一为上午10:00~10:10,下午3:00~3:10,共休息20分钟,上厕所只能在休息时间进行。
王某认为,这上班时间休息20分钟的规定是变相加班,员工不休息就要继续工作,比8小时工作时间多了20分钟。这期间,有员工为此起诉公司,最终讨得相应的加班费。由于王某任经理,当时并未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9月1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口头通知王某调到生产部工作,从事刮板的体力活。调岗的理由是王某未按公司要求履行职责,年龄偏大,不适宜继续担任经理职务,且工作能力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
调岗前,王某当经理已有17年之久,其遭调岗的真正原因可能是一次漏水事故。调岗前的半个月,即2012年9月3日,下雨,而雨水从3楼楼顶沿梯而下,流至办公室和生产车间,影响全厂生产,造成损失。对此,王某自行申请对其记大过一次。
遭调岗后,王某一边继续在生产部上班,一边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补回调岗降职工资、变相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0多万元。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在2013年1月23日,公司向王某发出辞退通告,理由为公司将王某调岗到生产部上了3天班后,王某连续53天只打卡不提供劳动,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
劳动仲裁仅支持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费等共10多万元,王某及公司均不服仲裁,诉至龙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公司须支付解聘补偿和加班费
此案一审和二审期间,针对公司对王某调岗及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统一休息时间是否妥当等问题,双方争议颇大。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对王某调岗解聘是否合理?
市中院:调岗带有惩罚性
针对关于调岗是否合理的问题,市中院审理认为:调岗时,王已年满56周岁,并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明显带有惩罚性质。本案发生前,王某并未受到公司的任何处罚,或考核被评为不称职;至于调岗前的漏水事件,因天气原因所引发,龙门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王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且该事件已经处理完毕。故调岗不合理,违背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
由此,法院认定,公司对王某进行违规调岗,继而引发辞退事件,解聘经济补偿金应按王某工龄支付17个半月计算共10万多元。
统一休息时间是否属加班?
市中院:侵犯员工权益应支付加班费
至于20分钟休息时间是否属加班时间,市中院认为,关于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统一集中在规定的中途休息时间内上厕所的规定,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侵犯了员工的权益,也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因此,龙门某公司所规定的中途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员工的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
最终,市中院纠正一审审判,判令龙门某公司赔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10多万元。
法官说法
公司规定不能任性
至于20分钟休息时间是否属加班时间,市中院认为,关于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统一集中在规定的中途休息时间内上厕所的规定,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侵犯了员工的权益,也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因此,龙门某公司所规定的中途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员工的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
最终,市中院纠正一审审判,判令龙门某公司赔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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