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段海宇律师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09-08    作者:段海宇律师
导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

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1997年4月29日

  • 我们做的不是法律服务,而是您的安心。:以客户为中心,体验为王。

    关注微信“段海宇律师”(微信号cnhrlaw),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段海宇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段海宇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打造极致的劳资法律服务,专注提供劳资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培训和专项服务解决方案及仲裁诉讼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