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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那点事

2015-07-24    作者:宋立峰律师
导读:在传统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往往被侵犯,但近年来随着劳动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时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劳资关系中受伤害的一方。A用人单位与B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署了劳动合同,...

在传统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往往被侵犯,但近年来随着劳动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时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劳资关系中受伤害的一方。

A用人单位与B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署了劳动合同,B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由于琐事与A单位某领导发生矛盾,便自动离开了单位。一个多月后,A单位接到了区劳动仲裁委的仲裁通知书。原来B以A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等为由将A诉至仲裁委,提出了双倍工资等要求。

A公司经过核实,发现与B签署的劳动合同早已不翼而飞,遂一面报警求助,一面前来咨询律师该如何维权。

经人介绍,A找到了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宋立峰律师,宋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决定代理此案,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由于案件正在审理中,案件其余细节不便透漏。仅分析本案蕴含的基础法律关系。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法条规定的很清楚,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

本案中,B劳动者明知A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署了劳动合同,又欲通过司法途径向A单位主张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应驳回其请求,从刑法的角度来说,B劳动者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问题。

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本是好事,既有利于个人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时代的进步。但,如果劳动者想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人为制造机会,意图获得不法利益,有句老话说的好,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宋立峰律师办案心得:复杂的案件简单化,简单的案件标准化,小案作为大案办,大案当成小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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