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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黄金期的刑辩案例分析

2019-03-21    作者:宋立峰律师
导读:一、案情介绍:A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A案件侦查过程中,B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B的家属此时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二、...

一、案情介绍:

A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A案件侦查过程中,B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B的家属此时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案件:

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去当地看守所多次会见B,详细询问案件领过。初步掌握案情后又去跟检察机关沟通有关案情并复印全部案卷。

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经汇总得到以下信息:

1、A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A的家属找到包括B在内的亲友,请他们帮忙将A家部分物品搬到另一地点,B与其它亲友一起实施了搬运行为。

2、检察机关认为B搬运的物品属于A犯罪的赃款赃物;

3、检察机关认为B明知或应知所搬运的物品为赃款赃物,故其行为应定性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分析案情:

律师全面分析案情后得出如下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经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本律师认为B虽承认受A家属的邀请帮其搬过东西,但对东西的来源其是并不清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知”要求。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被掩饰的物品被定性为犯罪所得或所得收益,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与基础。而A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并无任何证据或生效裁决认定B协助转移的物品为犯罪所得或所得收益,定罪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罪名自然不能成立。

四、开展辩护工作:

1、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以认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应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现在B案件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情形,请求检察院依法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实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先变更强制措施,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辩护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先是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B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过后续的持续努力,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B案最终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结案。

办案心得:

现在有法学专家提出了刑事辩护黄金期的提法,简而言之就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通过辩护律师全面、专业地辩护将案件在公安或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因为这两个阶段案件证据还未完全固定,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尚短,公安或检察机关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是能够听取律师的合理化建议的。通过本案的实践,本律师认识到了刑事辩护黄金期的重要性与实用性,会在以后的刑事辩护工作中逐步完善,实现刑事辩护的提前化、专业化。


  • 宋立峰律师办案心得:复杂的案件简单化,简单的案件标准化,小案作为大案办,大案当成小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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