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官员情感投资现象游离于犯罪边缘,现象尽管普遍,但相关法律建树依然缺乏。近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拟定“收受礼金罪”。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
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无疑是将反腐这张大网进一步收紧。
“礼尚往来”在我国历来被认为是一个人懂得人情世故的表现。而在大多数人眼中收受礼金与受贿之间总是模糊了概念。之所以有着这样的认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贿是腐败行为,而收受礼金往往也涉及权钱交易。
现实中,收受礼金可能冠以各种名义,然而,大凡熟悉中国“关系”奥妙的人都会清楚,礼尚往来并不单纯,这种情感投资随着时间的积累,多数会往受贿方向发展。因此,在外界看来,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是合理的,而且越早越好。
很显然,司法界已经注意到收受礼金和受贿之间的隐秘关联,但由于我国现存的法律却不足以将两者有效区别定罪。《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受贿罪要成立就得既“贪赃”又“枉法”,只有满足这两个要件,受贿罪才能成立。而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客观地说,《刑法》对受贿罪的上述界定使得腐败分子有机会为自身的受贿行为开脱,司法实践中,有着受贿行为的官员之所以未受到受贿罪的制裁,除了司法界定方面的因素外,更主要是因为官员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
而设立“收受礼金罪”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只是就长远来看,这一罪名要想发挥实质作用,还有待于制定详细的细则。收受礼金罪尽管弥补了受贿罪的缺陷,但也有了由受贿罪轻判成“收受礼金罪”的后果。考虑到收受礼金行为的复杂性,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接下来的法律细化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这一罪名的价值有多大。
所以说,“收受礼金罪”入刑无论是从司法实践方面还是这一罪名自身的缺陷,对于其今后所能达到的效果,都不可期待过高。按理说现有的法律罪名可谓不少,只是既有规定又能发挥预期作用就少了。现行受贿罪对“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细节的严格规定,客观上削弱了这一罪名的作用发挥,收受礼金行为入罪,等于拓宽了受贿的范畴。
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看,之所以选择新增设收受礼金罪,以相对较轻的量刑来加以约束,而不是通过行贿罪来打击此类现象,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社会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收受礼金行为尽管有着明显的危害性,但要想从法律层面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的确还有待民众以及在职官员更新观念。
总的来说,收受礼金行为是官员一种常见的边缘性腐败现象,而“收受礼金罪”入刑无疑是将反腐这张大网进一步收紧。这对于官员这些所谓的“礼尚往来”行为而言无疑会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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