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问:
马某于2010年5月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2012年10月,销售公司与杨某签订合同,将销售公司名下所有财产作价转让给杨某。合同第五条约定:杨某如需要继续留用销售公司的职工,接管后,根据所需签订相关合同。杨某注册成立了新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称服务公司),服务公司经研究,决定继续留用的职工中包括马某。马某接到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以对新成立的公司没有信心等为由,犹豫不决,后于12月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于月底自动离职。之后,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服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服务公司向马某支付双倍工资。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会支持服务公司?
答:根据销售公司与杨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该认定马某与服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与马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要求马某签订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服务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至马某自动离职,故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据此,法院不会支持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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