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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因退休终止 支付经济补偿有何情形

2015-03-18    作者:石锦双律师
导读:劳动关系因退休终止职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那么,到了退休年龄与单位合同终止还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2007年1月,王某到济南某服务公司工作。2013年11月,服务公司与王某终止了劳...

劳动关系因退休终止

职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那么,到了退休年龄与单位合同终止还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

2007年1月,王某到济南某服务公司工作。2013年11月,服务公司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关系。2014年3月3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服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0元。仲裁委经审理,决定对王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于2007年1月到服务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某出生于195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即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于2013年10月20日终止。王某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支付经济补偿有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著名劳动律师石锦双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到了退休年龄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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