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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未经公示不产生法律效力-上海律师

2015-10-27    作者:孙奎律师
导读:2013年11月1日,李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0日,李某向公司请假5天处理私事,但5天后,李某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10月21日,该公司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中“职工连续旷工3日...

2013年11月1日,李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0日,李某向公司请假5天处理私事,但5天后,李某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10月21日,该公司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中“职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认为自己没见过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单位不能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合法,是指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大体程序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形成定稿→公示告知,简单概括就是“讨论+公示”。本案中,该公司不能拿出证据证实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公示,应承担败诉的后果。于是,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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