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赵某伙同他人以物理的方式对毒品进行加工。后指控赵某贩卖含甲基苯胺的毒品423.61克,贩卖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278.1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的赵某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主观上的物理加工行为系制造毒品的行为,指控的贩卖的423.61克毒品查获来源不明,鉴定检材提取存在不规范,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其是用同一个称量器,同一的器皿提取的检材,故不排除存在被污染的情况,且没有做毒品含量鉴定,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该项指控罪名不成立,排除了赵某制造贩卖423.61克毒品。
同时,本案另外指控的899克含量不足百分之一的毒品,以上述理由提出,也被法院采纳,同时减轻了同案认定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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