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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暖并上锁 用户拒缴获支持-上海刑事律师

2015-12-21    作者:彭明律师
导读: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某小区的郑某,以室内温度不达标准为由,拒绝向热力公司缴纳2011至2012年度的采暖费,致使双方产生纷争。2012年11月15日伽师县开始2012至2013年度供暖,因郑某未缴纳相关费用,...

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某小区的郑某,以室内温度不达标准为由,拒绝向热力公司缴纳2011至2012年度的采暖费,致使双方产生纷争。2012年11月15日伽师县开始2012至2013年度供暖,因郑某未缴纳相关费用,热力公司当日将郑某家的暖气管阀门关闭并上锁。郑某一气之下于2012年11月28日在自家安装了壁挂炉开始自行采暖,并于2013年2月28日向热力公司缴清2011至2012年度的采暖费,并拒绝缴纳之后的采暖费。

热力公司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2012至2015年度采暖费及滞纳金合计5887.2元。郑某认为,2012年11月15日起热力公司关闭了其房屋的暖气入户阀门并上锁,直至今日暖气入户阀门仍然关闭并上锁,在此期间热力公司并未提供供暖服务,因此自己不应缴纳2012至2015年度的采暖费。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热力公司败诉。

对于该案的判决,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称,2011至2012年度热力公司为郑某提供供暖服务,郑某已向热力公司足额缴纳了采暖费。2012年11月15日热力公司关闭了郑某家暖气管入户阀门,郑某也至今未使用热力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原被告之间没能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故郑某没有义务给付采暖费。

法官表示,热力公司作为涉及民生的企业,应该把群众的冷暖时刻挂在心上,与用户产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解决,不能擅自停止用户供热,否则用户将不承担供暖费的给付义务。

  • 彭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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