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供暖季的一天,山东省日照市某小区供水暖气管道突然爆裂,造成该小区地下车库进水,停放在车库的一辆轿车被淹。经事后了解,该车所有人系日照某公司。事后,保险公司向日照某公司支付了车损5万余元。
理赔后,保险公司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而物业公司却疏于管理,怠于实施对车库内车辆的保护及事故通知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归还垫付的车损5万余元。而物业公司辩称,小区供水管道的所有权及管理义务并不属于物业,另外,其已经与小区业主达成了赔付和解协议。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表明爆裂的管道权属及管理义务属于物业,也无证据证明管道爆裂的原因在物业,由于车辆的所有权人日照某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车辆租赁或车辆管理义务关系,物业公司也就当然不存在及时通知日照某公司的法定及合同义务。同时,因事发突然,物业公司已经在第一时间通知热电公司关水阀,并用水泵进行排水,不能主观认为物业怠于采取保护措施,对此次事故而言,物业并不是当然责任人,其承担损失的责任比例也不应超过50%。但事实上,物业公司也在事故发生后对业主进行的赔偿远超50%。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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