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孙奎律师 > 劳动合同虽由同事代签事后未否认并履行应为有效-上海律师

劳动合同虽由同事代签事后未否认并履行应为有效-上海律师

2016-01-14    作者:孙奎律师
导读:2014年3月6日,杨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快满1个月时,公司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与杨某同部门的王某代杨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上了杨某的名字。杨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

2014年3月6日,杨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快满1个月时,公司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与杨某同部门的王某代杨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上了杨某的名字。杨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给了他。2015年5月5日,杨某离职。8月2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另外,《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他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却未作否认表示,并按合同约定,在公司工作了1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故应认定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不用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于是,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杨某的申诉请求。

  • 孙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孙奎律师”(微信号sunkuils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孙奎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孙奎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262916597

关注孙奎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