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635、636号民事判决书
大头儿子公司诉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为刘泽岱,二十世纪90年代,刘泽岱受上海科影厂委托,为上海科影厂和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95版)创作了上述三个人物形象。上海科影厂及央视均未与刘泽岱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三个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上述三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应当归刘泽岱所有。现大头儿子公司经合同转让继受成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央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上述美术作品改编为2013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泽岱对其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即95版动画形象享有著作权,央视再次创作演绎作品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年代较久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院综合分析多方证据,得以查明事实。
15. “微信”商标异议案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在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注册“微信”商标。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微信”聊天工具。商标局于2011年8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张某于2011年11月18日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2014年10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不良影响”,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如果核准诉争商标注册,将会给广大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即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在尊重在先申请这个事实状态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选择保护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现实利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故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本案是司法在认定商标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的一起典型个案。一审判决结果备受社会关注,学术界对商标在先申请原则、不良影响的判定以及商标制度完善等方面都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16. 江苏常佳金峰公司贴牌加工案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2013年,江苏常佳金峰公司与印尼PTADI公司签订委托书,PTADI公司以“DONGFENG(东风)”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委托常佳公司以该商标生产柴油机及组件,出口至印尼销售。上海柴油机公司1962年注册“东方”商标。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柴油机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常佳金峰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常佳金峰公司生产制造的柴油机不在我国境内市场流通,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常佳金峰公司的行为属于定牌加工,但其明知“东风”为驰名商标,PTADI公司存在抢注行为,却仍受托生产,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侵犯了上海柴油机公司的商标权。
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本案判决确定并完善了此类案件应当采用“必要审查注意义务”的裁判标准。
17. 华为诉中兴案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华为公司为“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华为公司认为中兴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XR103952A的交换机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经技术鉴定,被诉产品在华为检测方案下(不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再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字面的全部技术特征。然而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虽未将专利方法的具体网络应用环境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1,但专利方法的实施不能与之相分离。依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应确认开启DHCP中继使得DHCP服务器实现为不在其网段的用户终端提供服务应是实施专利方法最为合理、最为常见和普遍的运行环境和操作模式,也是华为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所预设的专利方法理想的网络应用环境。因此,在关闭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下,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诉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本案对专利技术方案的鉴定提出了标准:并非专利权利要求所囊括的所有技术方案的鉴定结论都能被法院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需要重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合理、常规实施的技术方案的进行鉴定而获得的结论才能成为专利侵权认定的依据。
18. 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爱奇艺公司认为,被告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自于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降低了广告主在原告处投放广告的曝光率,此外,涉案软件聚合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大型知名视频网站的内容,导致原告网站访问量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下降,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商业秩序。法院认定“VST全聚合”软件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攫取了原告合法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进一步认定,即使设链平台完整链接视频提供方的广告和视频,表面上呈现给用户完整的内容,但若系通过破解视频网站密钥等不正当方式,不能使视频网站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导致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日播放次数减少,从而使广告收益下降,损害了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9. 毕加索商标案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毕加索公司系第2001022号图文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2008年,毕加索公司授权以独占方式许可帕弗洛公司使用该商标并将许可合同备案。然而2012年毕加索公司提前终止了上述许可合同的备案,又授权艺想公司独占使用涉案商标,致使帕弗洛公司遭到重大损失。帕弗洛公司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的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虽然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备案已终止,但许可合同尚未解除,因此该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依然存续。由于艺想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在先获得的独占使用权可以对抗艺想公司在后获得的权利。
本案不仅明确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也表明在后被许可人的主观状态对其能否有效获得权利意义重大,为解决商标权人多重独占许可导致的纠纷提供了重要意见。
20. 安徽华源医药诉商标局案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2013年1月4日,华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华源医药”及图的注册申请,类似组群为3509。2013年1月11日,健一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华源”商标的注册申请,类似组群为3509。2013年1月28日,易心堂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华源”商标的注册申请,类似组群亦为3509。商标局对华源公司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方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商标局将另行通知各方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华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商标局依据的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的过渡期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经审理认定商标局依据的该项规定违法。
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案件。
21. 深圳声影网络诉无锡侨声娱乐侵害著作权案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知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
声影公司经独家授权,获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复制、公开放映和传播涉案54首音乐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声影公司起诉侨声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上并向公众提供卡拉OK点播服务,侵犯了其复制权、表演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词曲作者不能就该作品单独主张词曲的复制权、表演权。二审法院认为,声影公司行为的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及权利,违反了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集体管理组织以外的第三方通过取得部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卡拉OK等娱乐场所进行许可使用、收费、管理,该经营模式的合法性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此种现象导致卡拉OK业主面对多个收费主体往往无所适从,市场秩序混乱,纠纷频发。此案是司法审判首次认定非法集体管理。
22. 星河湾商标最高院提审
一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是第1946396号、第1948763号“星河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第37类建筑等服务。经宣传,“星河湾”商标在当广州具有较高知名度。因认为被告自贡星河公司将其在自贡市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以自贡星河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最高院认为,在原告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前提下,加之现在社会信息流通丰富快捷,商标知名度的区域性亦有所打破,被告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楼盘与原告同名系列楼盘之间有一定联系,从而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
以往各地法院通常认为楼盘具有区域性特点,商标在某个地区的知名度,不能延伸到其他区域,因而此类案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最高院颠覆了这一认识,对于商品房与不动产建造类商标侵权纠纷具有指导性意义。
23. 淘宝起诉“帮5淘”插件诉前行为保全案
裁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帮5买”网站提供“帮5淘”插件的下载。用户安装该插件后,使用IE、百度等主流浏览器在“淘宝网”购物时,该插件会在“淘宝网”页面嵌入“帮5买”网站的广告栏和搜索栏,并在购物页面的标价附近嵌入“现金立减”等标签,点击后则跳转至“帮5买”网站完成交易。淘宝公司以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及时制止可能对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认为:“淘宝网”和“帮5买”网站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帮5买”网站的行为涉嫌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双11”在即,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作出支持申请人的裁定。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本案是全国法院就不正当竞争行为首次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案件。
24. 三菱重工外观设计案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系“内燃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因认为华盛中天公司、华盛药械公司、陈思红擅自制造、销售的汽油机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近似,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以及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均有相似之处,亦有所区别,因此,认定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需要对涉案专利、被控侵权设计、现有设计分别进行比对,考虑被控侵权设计是否利用了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区别点,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因本案中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二者区别特征属于形状上的微小变化,所以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的抗辩不成立。
本案案情在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而此项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比较完整的思路。
25. 西门子诉联影案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门子公司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完成一种无线槽技术的发明报告。因原告知识产权委员会评审认为其不具备作为发明提交的条件而未申请专利。之后,发明人公开发表了关于该技术的论文。被告影联公司获取该论文后,在此基础上完成了两项专利申请。西门子公司认为,被告将其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无线槽技术申请专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法院认为,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能等同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技术成果能够或者已经取得知识产权。无线槽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已经因涉案论文的公开而成为公知技术,原告对无线槽技术已经不再享有某项专有的知识产权,不再具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本案明确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基于技术成果获得专有的知识产权,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为企业在技术成果管理方面敲响了警钟。
26. 百度诉搜狗不正当竞争
一审: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经营的网站www.baidu.com是国内知名的搜索引擎网站,被告是搜狗输入法的开发者,并经营搜狗搜索引擎网站www.sougou.com。2014年,百度公司发现上网用户在安装搜狗输入法软件后,在百度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关键词,在搜索栏下方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点击下拉菜单中的任何词,网页会自动跳转到搜狗公司经营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百度公司认为,搜狗公司上述行为系故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搭便车以劫持百度公司流量,对百度搜索引擎具有针对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狗则强调这一功能系技术创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搜狗输入法实则是利用搜狗输入法在搜索引擎使用中的工具地位,借助用户已经形成的百度搜索使用习惯,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候选词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造成用户对搜索服务来源混淆的可能,不当争夺、减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商业机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次宣判中,法院首度从司法角度确立了“避让原则”,要求搜狗“必须考虑用户在先使用百度搜索的意愿,避免与百度服务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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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柏瑞律师事务所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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