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
( 涉嫌贩卖毒品案)
此致: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 的委托,指派唐波律师,担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作为具体承办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复印了相关讯问笔录。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已知的事实,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在本案中系从犯。
理由如下:
1、 本案的犯意发起是由 发起。在 、 的讯问笔录(见侦查卷 的讯问笔录( 年 月 日)第 页 行、见侦查卷 的讯问笔录( 年 月 日)第 页第 行)中,均承认去永州道县购买毒品,是因为 欲购买毒品,因 拒绝提供毒品后, 做出让 去其他途径购买毒品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并将部分毒资放置于 处,以表示要求 陪同前去购买毒品。
2、 本案的毒品,从购买后的占有状态一直是由 、 共同占有。从道县购买毒品后,由 开车回衡阳,就放置于 、 在体育宾馆开的客房中,由 、 共同掌控,从开房、到取出毒品,均在 、 共同控制力之下。最后,被抓获时,也是 所有的汽车内。期间,按 的供述,有一段时间,毒品放置于出租房内,而出租房的租房合同又是 所签定。
3、 本案的毒品的处分、分配。从 (见侦查卷 的讯问笔录( 年 月 日)第 / 页第 、 行、见侦查卷 的讯问笔录( 年 月 日)第 / 页第 、 行)、 (见侦查卷 的讯问笔录( 年 月 日)第 页第 - 行、见侦查卷 的讯问笔录( 年 月 日)第 页 - 行)的讯问笔录可以明确的看出, 、 在体育宾馆内,已经将部分毒品进行了分配。本案中,唯一可以明确的对毒品处分、分配,就是仅由 、 共同完成的。也就可以明确 是无权处分、分配本案的毒品。
4、 在抓获现场中的另一人 的供述中,可以明确,贩卖行为是由本案第一被告人 完成,即完成收取毒资的行为。
对于毒品的归属认定,应当从毒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综合进行考虑,本案中, 既没有占有、使用,也没有收益、处分。故本案的毒品归属,不应当认定为 所有。
本案, 受 要求,为其提供信息,一同去道县购买毒品,且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获利,虽已经构成罪犯,但在本案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1、“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毒品犯罪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认定: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本案中 因另案犯需要购买毒品,而向 发出购买大量毒品的意图,且已经明确出资购买毒品,如 被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那么本案中 应当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如果 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那么 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从犯。
此致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经办律师:唐波律师
2015年 月 日
唐波律师办案心得:有事,请跟我的律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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