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拒不支付员工工资,身陷囹圄
法条索引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所以用人单位必须认真首发经营,在企业经营异常的时候,要做好法律风险控制,否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将难免牢狱之灾!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某某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某某的窖厂为其务工,郭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某某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某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某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某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某某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某某仍拖欠刘某某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某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某某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潘仕强律师办案心得:注重证据的收据和证据的组织;注重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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