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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开调解先例

2016-03-02    作者:雷马卫律师
导读:本报济南2月4日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但我省一法院日前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首次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此行政诉讼案的原被告分别是寿光的王某和当地某镇政府,案由是镇政府拒绝发...


本报济南2月4日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但我省一法院日前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首次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此行政诉讼案的原被告分别是寿光的王某和当地某镇政府,案由是镇政府拒绝发放 

某项优待金。根据政策规定,王某应享有某项优待金。但镇政府和王某事前曾签有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不享受优待金。为此,王某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2005年11月,寿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启动了调解机制,并于最后以调解的形式结了案。据了解,这是当地法院首起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全省法院范围内也应属首例,以至于法律界不少专家认为“该案的争议不大,但影响重大”。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表示,实践中,行政案件变相地进行调解来解决争议,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比如,当事人可以在法院默许或者动员下,通过和调或者撤诉解决行政争议。可以说,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法律规定已名存实亡。

“行政诉讼以调解结案,对于缓和矛盾、解决问题都是有益的。”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一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其让一些变相的调解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也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

记者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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