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的委托,指派唐波律师担任 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于 年 月 日被 公司聘为该公司副总,主管 ,工资年薪酬为 万/年,入职当时未签劳动合同。 年 月 日被告停止了原告工作。庭审中被告至少承认从 年 月至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从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数年期间,几乎天天加班,几乎每个节假日、周六、周末都在加班。
二、关于本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告承认从 年 月至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原告通过 、 、 、 、 、 、 均证实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的月工资多少?
1、庭审中,原告已经提交了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总经理 亲笔书信,书信中证实了原告的工资为 万元/年,且说明了 年被告欠原告工资 万元。该亲笔书信是由 给原告,再由原告交给被告法定代表人 的。书信未用信封封口,已由原告交给被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总经理在书信的复印件上写上“复印属实”,并签名再交给原告,证明效力等同于原件。
2、原告通过证人证言、书证、录音资料、现有的现金支票票据等证据均证实,被告工资分二部分发放。被告所提交的由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明显存在重大瑕疵。(1)证明上所书写“我队收到的”,只能说明该资料只是由被告提交,而非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2)所说的劳动者工资计酬方式,也没有起止时间。
(2)原告先后两次书面向 县人民法法院申请向中国
分行调取 至 年度 有限公司支付给 工资的现金支票,和向 有限公司付给 工资的现金支票存根,同时申请贵院向 调查取证,以证明申请人在 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加班等情况。但是法院一直到现在未给调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且原告已经提交了原告工资证明,理应按照劳动者 主张的实际发放的 万元/年工资数额标准进行认定。
(3)原告在庭审前, 县人民法院调取的 行支付原告工资的流水清单,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
(4)被告提供 年 月—— 年 月的工资表,只能说明原告每月先发 元,(已得到多方证实),不能说明每月的全部工资。
(三)原告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加班费的计算。
原告在庭审中,通过值班表、加班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数年期间,原告在节假日、周六、周末,几乎天天加班。原告只需证明加班基本事实即可,具体加班天数,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四)被告是否为原告缴纳社保基金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由自己缴纳的社保基金( 年- 年)的凭据,说明该费用由原告自己缴纳的。被告所提交的是由 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提交的证明,只能说明原告已缴纳社保基金,不能说明该基金是被告公司所缴纳,被告无法举证他所交纳社保基金的凭证。
在被告不为其缴纳社保基金的情况下,无奈原告自己缴纳了社保基金,被告应将原告所交社保基金补给原告。
三、 公司依法应向 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欠 的 元工资。
庭审中,原告已经提交了 年 月至 年 月在被告公司工作的总经理 亲笔书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 元。
四、综上所述: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裁决。
五、原告在庭审前二次向 县人民法院申请,向曾经在被告公司长期工作的总经理 调取本案有关的原告工资情况、拖欠的工资情况、加班情况等证据。而 县人民法院至开庭审前,却没有调取。
六、在庭审中,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资料、书证、证明、值班表签字、加班表签字均已提交了具体的身份资料,不存在被告所提出的身份异议问题。
本案有关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及赔偿、加班费及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经济赔偿金、补偿社保基金的计算标准、依据、数额等已经在起诉状中详细列明。
本代理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付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唐波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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