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湘0422民初44号
原告:王某,略
委托代理人:唐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在外打工认识并恋爱,2012年10月15日双方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为缓和夫妻关系而外出打工,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但被告仍然不思悔改,并走上犯罪的道路,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相识恋爱,2012年10月15日双方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同意与原告王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志大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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