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市(县级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指派唐波律师担任 被害一案的代理人,现就 被害一案向贵院出具法律意见书。
年 月 日,湖南省 市(县级市)人民检察以湘 检刑诉[ ] 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某一案,主管法院为湖南省 市(县级市)人民法院。对此本律师认为一审管辖法院应为湖南省 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所唐波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生效案例等,现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该案由湖南省 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杨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杨某死亡的结果,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被告人肖某是有可能会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该案由湖南省 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刑事程序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该案一审法院应该是 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 市(县级市)人民法院。
三、从实体上、程序上,本案都由 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建议将该案移送给上级检察院,由上级(地级市)检察院向 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代理律师:唐波律师
电话:13017168070
年 月 日
唐波律师办案心得:有事,请跟我的律师谈
关注微信“唐波律师”(微信号唐波律师),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唐波律师网”)
执业律所:唐波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有事,请跟我的律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