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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律师-慈善法(草案)应加强保障捐赠人权利

2016-03-03    作者:唐波律师
导读:慈善法(草案)应加强保障捐赠人权利 2015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来源:中国人大网:http://www...

慈善法(草案)应加强保障捐赠人权利

 

2015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来源:

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5-10/31/content_1949152.htm?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1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唐波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出以下建议:

一、慈善法》草案  第七十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在慈善组织募捐,尤其是对身患重病患者的募捐项目,时常出现,1、募捐款还未送达至患者时,患者已经死亡;2、募捐款还未用完,患者已经死亡,而募捐款有部分募捐款仍在慈善组织。

而捐赠人进行捐赠是基于对特定患者,产生同情,而做出的捐赠行为,而被捐赠人已经死亡时,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已经不能实行其真实捐赠意图。捐赠人所捐赠的款项至特定的对象,应以捐赠人的捐赠意图为准,而不能由慈善组织代为行使捐赠人的意图。

   草案第七十条,并没有考虑捐赠人对自己剩余捐款的支配权。

    建议修改为:第七十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捐赠人要求退还其自身剩余款项的外,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二、《慈善法》草案  第十章法律责任篇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违法情况的如何追究,并没有规定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存在违法情况的追究机制。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一)    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三)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四)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慈善组织如存在上述四种情况时,所损害的捐赠人的款项,应当建立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存在违法情况的追究机制。

建议修改为: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一)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四)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慈善组织对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时,应当由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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