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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收益权分拆转让行为违规

2016-04-05    作者:程玉伟律师
导读:问:现在存在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请问这是否合法?对此有何评价?答: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

问:现在存在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请问这是否合法?对此有何评价?

答: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近期,我会在监管中发现一家交易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此类业务主要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三是违反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我会及时对这种违规开展私募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机构停止开展相关业务。目前,该机构已停止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并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我会重申,从事私募基金销售、转让、管理等业务的相关主体,以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机构,应提高合规意识,规范展业,不得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变相突破合规底线。我会将加强对私募业务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证监会通报近日3起典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查处情况

近期,市场出现的多起不实传言,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证监会在持续加强舆情监测的同时,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即刻开展线索排查、信息溯源和调查布控等工作,现已查明2起造谣传谣案件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向公安机关移交1起涉嫌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现已查获谣言编造人。

经我会查明,2月24日,深圳某证券公司策略师王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即在其个人微博上以确定口吻公开转发、传播“3月1日起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的虚假信息,成都某经济新闻报社记者李某在未确认该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遂编撰深度解读文章,该报社未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该文章的真实性,即通过其网站刊发,后并被多家其他媒体转发,对市场产生严重误导。证监会还查明,2月24日,李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弥达斯”,编造并发布“招行催国家队还钱”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上述2起案件现已调查终结,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接到我会移交线索以后,公安机关立即作出工作部署,迅速安排警力追查谣言源头,次日即取得重大突破。经查明,3月1日,江苏省泰兴市张某凭空杜撰“刘士余:注册制不适应社会主义中国国情”的虚假信息,并在“新浪股吧”中发布。据张某供述,其因炒股亏钱,为发泄不满遂编发该虚假信息,用证监会主席的口吻是为了响应力更高。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查证传播该虚假信息的其他责任主体,严肃追责。

发言人邓舸指出,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始终对各类股市谣言保持严密监控、快速反应,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务必使造谣传谣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传播媒介违反相关信息传播管理规定、误导市场的,还将按程序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发言人邓舸再次重申,证监会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布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的权威信息。广大投资者应坚持不信谣、不传谣,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期,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2宗内幕交易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李彩霞在办公场所非法获取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划收购资产的内幕信息,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14年10月30日买入“新潮实业”,截至2016年1月5日,其已将“新潮实业”全部卖出,盈利2,182,764.16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彩霞违法所得2,182,764.1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原证券事务代表徐某,是蓝色光标境外参股公司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赵文源为赵某某的近亲属并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徐某存在联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文源于2015年4月3日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所持9万股“蓝色光标”,避损金额391,130.2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文源违法所得391,130.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任斌海操作6个账户,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北海港”,非法获利20,008.22元。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利用16个账户,由任斌海操作,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宝泰隆”,王如增非法获利2,155,162.14元,钟仁志亏损,任斌海非法获利673,784.81元。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股票价格,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斌海违法所得693,793.0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收王如增违法所得2,155,162.14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钟仁志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袁灵斌、李军二人通过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伞形信托计划份额,取得三项伞形信托对应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并使用上述3个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东阳光科”。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2月19日,袁灵斌、李军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9,663万股,2013年12月27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2014年2月19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11.68%。袁灵斌、李军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4年2月19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东阳光科”。袁灵斌、李军二人增持“东阳光科”达到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55,256,660股。以上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及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袁灵斌、李军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违法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袁灵斌、李军限制期内增持行为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袁灵斌2,250万元,李军750万元。对袁灵斌罚款总计2,270万元,对李军罚款总计770万元。

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价格、信息披露违法和在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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