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法定代表人熊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鹤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柳凤,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景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景田律师律师办案心得: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在纠纷产生前进行预防肯定比出现纠纷后再耗费精力去解决更经济。对于已经产生的纠纷,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可能的去终结,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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