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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一)

2016-04-05    作者:闫成祥律师
导读:【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

【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

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

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

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案号一审:(2013)杭桐民初字第530号二审:(2013)浙杭民终字第2732号

【案情】

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原告俞伟峰系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从事汽车钢圈的生产工作,并由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2013年1月,原告俞伟峰在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同时,在被告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错时从事铲车驾驶工作,当月领取了劳动报酬3100元。同年2月,该劳动关系终止。同年4月9日,原告俞伟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6月6日,桐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俞伟峰的仲裁申请。原告俞伟峰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开始至2013年2月6日春节前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一个月后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

告借故拖延不予签订,并一直让原告回去等电话开工。2013年2月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理应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无故辞退原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原告已于2013年4月9日对此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桐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6日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合计12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2013年1月,被告因公司业务繁忙,邀请原告帮助完成铲车任务,原告总共做工16天时间,在这之前不存在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的问题。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出的支付

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要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本案中,原告俞伟峰上班伊始就与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两个单位间隔上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被告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在已经知道原告俞伟峰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有理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原告俞伟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未与原告俞伟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客观原因,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对于这种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不公平。法律规定也是强调了用人单位主观上的原因,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者过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二倍工资的立法原意是通过惩罚性的规定,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而明确和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为了让劳动者谋求劳动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本案原告俞伟峰在两个单位从事的工作均需亲力亲为,都具有一定的劳动强度,原告俞伟峰的劳动行为不利于保障安全生产。故原告俞伟峰主张劳动关系而要求被告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俞伟峰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俞伟峰不服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闫成祥律师办案心得:诚信待人,立信立身,简单的案件精湛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力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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