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兰与米黎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62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慧兰,女。
被申请人米黎明,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慧兰与被执行人米黎明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慧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米黎明、被告王慧兰分别对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所有权。
原房产证作废。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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