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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6-04-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导读: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

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B栋2073室。

法定代表人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健,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院翰海花园大厦16层1605A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中航科技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张瑞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卫兵公司)诉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泰公司)、北京博创兴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兴盛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助投资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卫兵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瑞泰公司、博创兴盛公司、中助投资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卫兵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卫兵公司撤回对被告安瑞泰公司、博创兴盛公司、中助投资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小卫兵公司负担。

审判长殷源源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薛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俞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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