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杨志律师 > 拖欠建材货款案

拖欠建材货款案

2016-12-14    作者:杨志律师
导读:【案情介绍】卢某开设的个体经营部与武汉某建材公司经常发生买卖合同业务往来,武汉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2013年0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该建材公司从卢某开设的个体经营部处订购混凝土,约定的...

【案情介绍】

卢某开设的个体经营部与武汉某建材公司经常发生买卖合同业务往来,武汉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2013年0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该建材公司从卢某开设的个体经营部处订购混凝土,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日,卢某均已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多次电话催促陈某和其公司还款,但该建材公司和陈某总是推脱付款,一直拖欠货款共90000元,陈某在上述期间只开具了两张8000元货款的支票,而且其中一张还是空头支票,卢某无法在银行兑现,引发纠纷。卢某认为该建材公司和陈某丧失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且担心其转移财产,于是委托了杨志律师代理起诉并提起了财产保全。

【办案经过】

杨志律师在接受卢某委托后,进一步与原告沟通并审查卢某提供订货合同、支票、对账单等的证据,书写《民事起诉状》代表卢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武汉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0000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请求判决被告陈某作为武汉某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其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杨志律师还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经过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书:1.被告武汉某建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卢某建材货款90000元,应与2014年11月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卢某还清欠款;2.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诉讼保全费780元,合计1809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属于典型、常见的拖欠货款的赖账行为。从本案货款纠纷来看,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在合同管理及合同交易过程中及其不规范,也不注意保留证据,这样容易导致出现纠纷无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或者己方履行了合同义务。本律师建议中小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合同交易管理制度,避免产生纠纷因无证据证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对于拖欠货款的企业要及时起诉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而导致不受法律保护。

  • 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关注微信“杨志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杨志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杨志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