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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疚写下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2017-02-07    作者:杨志律师
导读:【案情介绍】李某与杨某是好朋友,李某从事银行贷款、汽车销售及超市零售等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找来杨某商量,杨某提供资金合伙参与李某的生意,盈利双方对半分成。后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双方经营的业务经济效益逐年下滑...

【案情介绍】

李某与杨某是好朋友,李某从事银行贷款、汽车销售及超市零售等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找来杨某商量,杨某提供资金合伙参与李某的生意,盈利双方对半分成。后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双方经营的业务经济效益逐年下滑,以致亏损,李某基于朋友感情及邀请杨某参与经营导致其亏损的愧疚之心便向杨某出具一份“补给杨某福利金10万元”的欠条。后双方感情恶化,杨某遂起诉请求李某支付福利金10万元。

【办案经过】

一审认为,李某自愿作出“补偿杨某福利金10万元”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判决李某履行承诺;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杨志律师在接受李某委托后,进一步审查双方的银行流水,经营协议等证据,书写《民事上诉状》代表李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认为,李某立写欠条是基于朋友生活来往而作的承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效力。于是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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