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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辰丁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下)

2017-01-03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注重量刑平衡”。因客观原因马辰丁与张某伟分案处理。张某伟贩卖毒品的行为因证据不足未被判贩卖毒品罪,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张某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

注重量刑平衡”。因客观原因马辰丁与张某伟分案处理。张某伟贩卖毒品的行为因证据不足未被判贩卖毒品罪,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张某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但这恰恰与毒品交易过程中作用相当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马辰丁在判决的社会效果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两个案件的量刑明显存在不平衡。因此,改判马辰丁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方能实现量刑平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考虑到马辰丁不存在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等罪行极其严重的情节,其人身危险性也有别于前述行为的犯罪分子,不应将其列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之列。

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并未考虑马辰丁的主观恶性小于其他毒品犯罪案中主动联络要约他人购买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小于诱导贩卖、催促供“货”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判处马辰丁死刑立即执行是仅以毒品数量为量刑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原则,恳请贵院予以改判。

 

其次,本案绝大部分毒品已被控制,没有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一审判决未采纳以上意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马辰丁多次供述其收到毒资后,再向一名叫二姐的上家购买冰毒然后予以转卖(如2014年12月17日的供述等),因此其自身并未持有大量的毒品,马辰丁通过这种方式仅向胡二浩和张某伟贩卖冰毒,其中绝大部分的毒品已被侦查人员查获并控制,尽管贩毒行为是因为客观障碍而未得逞,但也发生了避免毒品流入社会的客观效果,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没有予以认定显属错误。贵院在审理被告人刘小龙等人贩卖毒品案(案号:(2012)皖刑终字第00071号,参见附件2)时认为,尽管李伟生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806.39克,但“鉴于李伟生贩卖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我们认为,以上判例对本案同样具有参考意义,应考虑马辰丁向胡二浩最后一次贩卖的毒品以及向张某伟贩卖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对马辰丁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后,马辰丁贩卖、运输毒品案与李俊杰贩卖毒品案在犯罪情节等方面极为相似,尽管李俊杰贩卖毒品数量极大、且系毒品再犯,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俊杰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的部分,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类似判例还包括贵院审理的罗传家贩卖毒品案以及陈友元贩卖毒品案,这些判例对本案亦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伟威李俊杰贩卖毒品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参见附件3)复核确认的事实,李俊杰于2005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6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系毒品再犯。自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13日被抓获时止,李俊杰所贩卖的甲基苯丙胺2411.3克、海洛因0.9克。李俊杰在毒品贩卖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在龚毅芳电话联系买家后告知李俊杰,由李俊杰组织货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李俊杰系应高伟威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高伟威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高伟威,虽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较轻,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而本案中,马辰丁于2010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样属于再犯。一审判决认定马辰丁贩卖甲基苯丙胺2013.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89克,在贩卖毒品数量方面马辰丁少于李俊杰,且辩护人在前文已论述一审判决认定马辰丁贩卖毒品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辰丁在与胡二浩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也与李俊杰极为相似,是在他人电话联系买家之后组织货源。从马辰丁、胡二浩和陆武沼的供述可知,至少四次毒品交易均是由陆武沼手机或陌陌联系胡二浩确定供货数量及价格之后,再告知马辰丁拿货的。尽管一审判决认定陆武沼是从犯,但不能否认陆武沼在毒品交易中起到了沟通上下家的重要作用,胡二浩购买毒品的货款绝大部分是打入陆武沼的银行账户中并有相当部分由陆武沼取得和使用(第2卷P12、13、51、52、65),陆武沼本人也是从毒品交易中获得收益。马辰丁为陆武沼提供吃住,更多是基于陆武沼在“足之品鞋材店内工作”的事实(第2卷P52),而非在毒品交易中存在的雇主雇员关系,陆武沼才是与胡二浩毒品交易犯意的始作俑者,马辰丁在毒品交易中的作用与李俊杰相似,在毒品共同犯罪中提供货源。另外,马辰丁具有李俊杰案中所不具备的坦白和立功等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且绝大部分毒品已被控制,没有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于李俊杰案而言较小。因此,我们恳请贵院参考李俊杰贩卖毒品案的生效判决,对马辰丁改判为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在贵院审理的石群林、罗家传贩卖毒品案(案号:(2011)皖刑终字第00167号,参见附件4)中,尽管罗家传是累犯,且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260.36克,但最终贵院裁定维持原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传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贵院审理的陈友元贩卖毒品案(案号:(2012)皖刑终字第00245号,参见附件5)中,陈友元是累犯,贩卖冰毒1507克、麻古100粒,但贵院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友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罗家传、陈友元在毒品贩卖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大,且都是累犯,这些情节与马辰丁在本案中的情节极为相似,我们也恳请贵院参考以上案例对本案作出改判。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毒品数量上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在决定死刑适用时唯毒品数量是论,未能综合考虑马辰丁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贩卖毒品罪本属重罪,如果不能严格审慎、有区别对待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贩卖毒品的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即意味着迈向死亡,这必将导致死刑的滥用,剥夺罪犯改过自身的机会。马辰丁现在自知应该受到严惩也悔不当初,所以检举多起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争取以功补过。辩护人希望贵院能全面考虑上诉人马辰丁诸多从轻量刑的情节,依法改判为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给予马辰丁悔罪的机会。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思鲁

实习律师:孙裕广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黄鹏等人贩卖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刘小龙等贩卖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高伟威李俊杰贩卖毒品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石群林贩卖毒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友元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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